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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招商合伙人”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8

定安县“招商合伙人”聘请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抢人才、抢招商、大开放、大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完善招商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到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中,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向精准化、专业化转变,让“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成为定安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定安县“招商合伙人”聘请管理办法》。

一、聘请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合伙人”是指在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知名企业的投资者、企业家、高管以及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对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技术专家以及科研院所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和各地商会以及其他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商协会、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和管理人员。

(四)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知名律师或法律顾问等。

(五)其他具有丰富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或机构。

二、聘任年限

“招商合伙人”每届聘期2年。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犯罪记录。

(二)热爱招商引资工作,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三)熟悉招商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信用和素养,保守商业秘密。

四、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采取公开选聘、单位(个人)自荐相结合。

公开选聘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面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按程序要求选聘。

单位(个人)自荐由单位或个人填报《定安县“招商合伙人”报名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报送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征求公安、人社、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侨联等单位意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共同会商研究,并征得单位(个人)同意后,形成初步建议名单。

(三)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建议名单呈县政府审议,审核通过后,颁发《“招商合伙人”聘书》。

(四)续聘与解聘。根据“招商合伙人”工作评价结果和单位(个人)意愿,对“招商合伙人”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工作评价优秀的“招商合伙人”,聘任期满前一个月,经单位(个人)同意后进行续聘;对未能完整履职或征求单位(个人)意愿不再担任“招商合伙人”的,解除合作与聘任。

(五)聘任期内,“招商合伙人”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商活动,不得以从事与其职责不相符的活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纠纷由“招商合伙人”负责。对我县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推介我县重点发展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提供招商项目信息;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我县参观、考察、交流;协助组织企业参加我县各类招商活动。

(二)积极引荐、提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三)协助我县策划实施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

(四)对我县招商引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部署,上报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

(六)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六、工作和管理服务机制

县政府指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招商合伙人”服务机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招商合伙人”服务管理工作台账,确定专人与“招商合伙人”定期沟通联系,对“招商合伙人”提供的项目信息进行台账登记,确定相关企业项目承接单位,加强项目跟踪服务。

(一)定期联系机制。定期召开“招商合伙人”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交流工作、听取意见建议等。

(二)项目对接与洽谈机制。“招商合伙人”推荐项目、邀请客商来访、协助外出招商洽谈等情况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招商信息、项目推荐给县相关部门,负责推动、督导、落实。鼓励“招商合伙人”与相关部门共同外出招商。

七、相关待遇

“招商合伙人”引荐具体项目落地我县的,可按照我县委托招商引资奖励相关规定(另行规定)享受奖励。同时,对突出贡献者提供一定的招商活动经费,相关费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从招商引资相关经费中列支,经费由县财政局给予保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